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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團法人富邦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
第 一 條: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富邦藝術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:

本會以推廣藝術、提昇文化品質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:

  • 贊助或舉辦藝術展覽及音樂活動。
  • 獎掖藝術特殊人才、培植藝術人才。
  • 推廣藝術教育,辦理課程研習,並出版相關書籍和有聲教材及衍生產品。
  • 結合藝術與企業形象。
  • 促進台灣藝術國際化。
  • 建立當代美學及藝術史觀。
  • 保存藝術文化財產。
  • 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及促進世界藝術交流。
第 三 條: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仟萬元整,由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、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、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捐助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贈。
第 四 條: 本會會址,設於台北市仁愛路四段二五八號二樓。
第 五 條:

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左:

  • 基金會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  •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。
  •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  • 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  •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  • 董事之改選(聘)及解聘。
  •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第 六 條:

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。
第一屆由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
第 七 條: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,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並按期辦理交接。
第 八 條: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 九 條:

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

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。

  • 章程變更之擬議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、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。
  • 不動產處分之擬議。
  • 解散之擬議。
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。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 十 條:

本會以每年 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以前,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  •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  •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  • 財產清冊(含年度捐贈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)。
第十一條: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二條: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,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。
第十三條: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十四條: 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,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。
第十五條: 本章程訂於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九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 

 

 

第一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。

第二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。

第十六條: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